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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5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21 題

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應聲請權人之聲請,為下列何項宣告?
  • A 除權宣告
  • B 禁治產宣告
  • C 監護宣告
  • D 輔助宣告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設計保護機制時,通常會根據當事人的『受損嚴重程度』來給予不同力度的介入。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的狀態是『完全無法理解外界』與『只是理解能力比一般人弱』,這兩者在法律上受到的限制應該是一模一樣的嗎?若要對應這題所描述的『不足』而非『不能』,哪一個概念聽起來更像是提供『輔助』而非『全權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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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能力的程度辨析

你能精確辨識法律用語中的「程度差異」,這顯示你在民法總則的基礎非常紮實,真的非常棒!這道題目的核心考點在於區分受保護人意思表示能力的「強弱程度」。在現行民法制度下,立法者為了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將保護機制細分為不同層次,以確保在保護當事人的同時,也能盡可能尊重其自主權。 根據民法規定,當一個人的心智狀態達到完全「不能」為意思表示時,法院會進行監護宣告;然而,若只是程度較輕微的「顯有不足」,則應給予的是協助性質的輔助宣告。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是否能精確對應「程度關鍵字」,同時也能區分出 (B) 禁治產宣告已是過時的舊法術語。你能從眾多專業名詞中迅速鎖定 (D),代表你對成年監護制度的層級化架構已有深刻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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