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0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38 題
下列何種離婚,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 A 因訴訟上和解而離婚
- B 因法院判決而離婚
- C 兩願離婚
- D 經法院調解而離婚
思路引導 VIP
當一項法律關係的變動(例如離婚)已經獲得法院的公權力確認,與單純由雙方私下達成協議相比,你認為哪一種情況更需要額外的「行政登記手續」,才能向社會大眾證明這項法律變動已經正式發生?為什麼公權力的介入會影響「生效」的時間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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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願離婚的法定要件
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身分法的基本概念掌握得相當紮實。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行政離婚」與「司法介入」在法律效力上的差異。在現行民法第 1050 條的架構下,兩願離婚屬於當事人自行協議的私權行為,為了確保身分關係的變動具有公示性,法律明文規定除了書面與證人簽章外,必須完成「向戶政機關登記」後才具有法律效力。
司法程序的法律效力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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