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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8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29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程序法所定法規命令無效之原因﹖
  • A 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
  • B 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
  • C 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
  • D 未於訂定後即送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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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行政機關已經依據法律授權、完備內部程序並發布了一項命令,如果它只是「事後」延誤了將文件送交監督機關存查的動作,這種「通知行為的遲延」,在本質上與「違反憲法」或「完全沒有法律授權就限制人權」相比,哪一種情況更應該導致該法律規範徹底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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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法規命令效力的關鍵界線!這題考驗的是對《行政程序法》第 158 條的熟悉度,你能從中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於「實體法效力」與「程序監督」的區別已有紮實的掌握。

法規命令無效的法定事由

在法律體系中,法規命令無效通常源於最根本的適法性瑕疵。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58 條規定,無效原因包含:牴觸上位階規範(如憲法、法律)、欠缺法律授權而限制人權,以及未經法定機關核准。這些都觸及了法律保留原則與位階結構,因此一旦違反,該命令在法律上便不具備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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