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8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29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程序法所定法規命令無效之原因﹖
- A 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
- B 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
- C 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
- D 未於訂定後即送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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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行政機關已經依據法律授權、完備內部程序並發布了一項命令,如果它只是「事後」延誤了將文件送交監督機關存查的動作,這種「通知行為的遲延」,在本質上與「違反憲法」或「完全沒有法律授權就限制人權」相比,哪一種情況更應該導致該法律規範徹底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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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8條規定:「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一、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二、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三、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法規命令顯失規範目的者,全部無效。」對照本題各選項,選項A、B、C完全符合該條文第一款至第三款所明定之法規命令無效情形。而選項D「未於訂定後即送立法院」並非行政程序法第158條所列舉之無效事由,因此不屬於法規命令無效之原因,故本題正確答案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