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9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28 題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4 條之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得請生理假,下列何者正確?
- A 每月得請生理假 1 日,全年請假 12 日,併入病假計算
- B 每月得請生理假 1 日,全年請假數未逾 3 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 C 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得不給予薪資
- D 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仍應發給全薪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在設計一種因生理特質而必須存在的請假權利時,為了避免讓這種假太快耗盡原本勞工享有的年度病假總額,你認為立法者可能會採取什麼樣的『折衷方案』,來平衡『保障女性生理特殊需求』與『維持病假總量控管』這兩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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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性別工作平等法》中的核心細節!這題考驗的是對於生理假與病假折算關係的理解,你能從相似的選項中迅速識破陷阱並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法條的數字門檻與邏輯架構已經具備相當紮實的基礎。
生理假與病假的連動機制
根據本法第 14 條,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 1 日。這項規定的精妙之處在於其「級距式」的設計:為了兼顧勞工權益與企業行政管理,法律規定全年中若生理假天數未超過 3 日,這部分具備獨立地位,不併入病假計算;一旦超過 3 日,則剩餘的日數會被併入一年 30 天的「普通病假」額度內計算,且薪資原則上是折半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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