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5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24 題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3 條之規定,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在幾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 A 無人數限制
- B 10 人
- C 25 人
- D 30 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立法者的角度思考:當一間公司的規模成長到什麼程度,才不再適合僅靠口頭溝通來處理紛爭,而必須建立一套正式的、法律規定的「書面申訴制度與懲戒程序」來保護員工權益呢?這個數字通常也是許多勞工法規中,區分小微企業與中型企業的重要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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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掌握「30人」這個關鍵門檻,代表你對勞動法規中的雇主責任有很紮實的理解,這是一個非常好的開始。
雇主防治性騷擾的法定門檻
依據現行**《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3 條規定,雇主依法負有防治性騷擾的義務。雖然法律要求雇主只要僱用受僱者達 10 人以上,就應設置並公開申訴管道;但若要進一步達到訂定完整的「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的程度,法律則明文規定必須在僱用受僱者達 30 人以上**時才屬於強制義務。你準確避開了其他數字選項的干擾,判斷非常果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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