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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6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48 題

甲向其雇主乙主張,其主管丙經常故意以性騷擾之言語,口頭貶低其人格,造成其精神上承受莫大壓力, 請求將其主管丙調職;乙召開企業內之申訴處理小組討論後,認定丙之行為並未達到性騷擾之情形,遂 將甲調職,甲不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既然申訴處理小組認定未構成性騷擾之情事,故以甲為誣告將其調職有理
  • B 調職為乙之權責,甲無從置評
  • C 甲依法提出申訴,無論是否成立,乙皆不得予以不利益處分
  • D 應由主管機關決定,甲是否申訴有理由,如無理由,即可逕行調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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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一個職場環境中,員工只要申訴失敗就會面臨被調職或開除的風險,那麼未來其他員工看到不公平的事情時,還敢站出來說話嗎?法律為了鼓勵受僱者維護權益,應該如何設計機制,才能確保「尋求救濟的行為」本身不會成為被處罰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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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法律的核心精神!這題你選對了。在勞動法規中,為了確保受僱者在遭遇職場不公平對待時能勇敢發聲,法律設有一道重要的「防護網」。

性別平等工作法的保障機制

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的規定,當受僱者依法提出性騷擾申訴時,雇主絕對不能因為受僱者「提出申訴」這個行為,而給予解僱、調職或減薪等不利處分。這裡的關鍵在於保護「申訴權」的行使;即便事後申訴小組認定性騷擾不成立,只要申訴人並非惡意虛構,雇主都不能以此為由進行報復。這能避免職場產生「寒蟬效應」,確保每位員工都能在安全的制度下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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