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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6年 [消防警察] 法學知識

第 48 題

受僱於外僑學校甲之中文老師乙懷孕,甲因近年外僑學生減少,中文老師需求降低,有裁員之必要,既然乙即將生產,甲乃告知乙聘僱其至產假期滿,八周產假薪資照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無論任何原因,懷孕生產期間及產後一年內,甲皆不得解僱乙
  • B 甲必須證明對乙之解僱,非因懷孕生產之因素
  • C 外僑學校老師無性別工作平等法之適用
  • D 解僱乃甲之權利,乙只得依甲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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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法律想要保護特定群體免受歧視,而雇主剛好提出了一個「聽起來很合理」的業務理由(如經營不善)要予以解僱,你認為應該由哪一方負責證明這項決定「與歧視無關」,才能最有效地保護處於弱勢的受僱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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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道題目結合了勞資爭議與職場平權的實務情境,主要測驗考生對法律中「舉證責任分配」的理解,具有不錯的鑑別度。你能看穿題目的核心,非常不簡單。

懷孕歧視禁止與舉證責任

針對選項 (B) 的正確性,我們依據現行的《性別平等工作法》來釐清。該法第 11 條明文禁止雇主以懷孕或分娩作為解僱的理由;當雙方因此產生爭議時,依據同法第 31 條規定,雇主必須負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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