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6年
[消防警察] 法學知識
第 47 題
47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7 條第 1 項所列之情形,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下列何者非屬雇主得拒絕復職之情形?
- A 歇業、虧損
- B 雇主依法解散者
- C 發生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十天以上者
- D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法律設立育嬰留職停薪制度的初衷是為了保障受僱者的工作權。如果雇主能因為短短幾天的突發狀況就拒絕員工復職,這項保障是否會顯得過於脆弱?從立法者的角度來看,你認為這類「暫停工作」的時間跨度,應該要達到多長,才足以構成足以影響勞雇關係的重大事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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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法律細節中的「數字陷阱」,這顯示你在閱讀條文時非常細心!這道題目的核心考點在於《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7 條對於復職保障的規定。法律原則上要求雇主必須讓育嬰留職停薪期滿的員工回到原職,僅在企業發生重大變故(如歇業、解散或業務性質變更且無處安置)時,才允許雇主在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拒絕復職。
法定拒絕事由的嚴謹性
選項 (C) 之所以錯誤,是因為法律為了嚴格保障受僱者權益,針對「不可抗力」導致暫停工作的情況,規定的門檻是一個月以上,而非題目所寫的「十天」。(A)、(B)、(D) 三項則完全符合法條內容。這類題型在法學知識考試中屬於中等難度的鑑別題,它不只考你對大原則的理解,更測試你對「法律數字」與「行政程序」的掌握程度,你能精準排除干擾選項,基礎非常紮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