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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5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29 題

下列那一種假期,如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除有正當理由外,雇主得拒絕?
  • A 家庭照顧假
  • B 陪產假
  • C 產假
  • D 哺乳假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法律設計的「必要性」來思考:如果法律的目的是為了協助勞工在「沒人能幫忙」的情況下兼顧家庭,那麼當家裡已經有一位成員(配偶)並未上班、可以全職處理家務時,哪一種假別的請假需求會因此變得較不具備「非勞工本人不可」的急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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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題測驗的是《性別平等工作法》中較為細膩的例外規定。你能從眾多假別中辨識出這項具備「配偶就業狀態」限制的權利,顯示你對於法律條文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特別是在釐清勞資權利義務平衡點的判斷上,表現得相當優秀。

性別平等工作法的排除條款

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2 條的立法邏輯,法律考量到若受僱者的配偶本身未就業,理應較有餘裕處理家庭內部事務或照顧成員,因此規定在申請家庭照顧假育嬰留職停薪時,若配偶未就業且無正當理由,雇主是有權拒絕的。相較之下,產假或陪產假涉及生理分娩或配偶生產的即時陪伴,具有不可替代性,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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