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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5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29 題

下列那一種假期,如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除有正當理由外,雇主得拒絕?
  • A 家庭照顧假
  • B 陪產假
  • C 產假
  • D 哺乳假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法律設計的「必要性」來思考:如果法律的目的是為了協助勞工在「沒人能幫忙」的情況下兼顧家庭,那麼當家裡已經有一位成員(配偶)並未上班、可以全職處理家務時,哪一種假別的請假需求會因此變得較不具備「非勞工本人不可」的急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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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考查的是性別平等工作法中各項假期的請假條件,你能夠在眾多選項中辨識出過去法規針對 (A) 家庭照顧假 的特殊規定,基礎相當紮實。

現行法規的重大更新

雖然你答對了這道經典歷屆試題,但老師要特別提醒一個非常重要的修法動態。過去的「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2條」確實規定,若配偶未就業,雇主原則上可拒絕家庭照顧假的申請。然而,為了鼓勵配偶共同分擔家庭照顧責任,該法條目前已經全面刪除!也就是說,在現行法規中,雇主「不得」再以配偶未就業為由,拒絕受僱者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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