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9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29 題
A 女任職於員工 20 人之電腦公司已 2 年,近日因懷孕即將生產,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 A 女得向雇主請求之事項?
- A 分娩前後給予產假 8 星期
- B 於子女滿 3 歲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1 年
- C 每天減少工作時間 1 小時
- D 子女未滿 1 歲需親自哺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每日另給哺乳時間 2 次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一家只有三名員工的小店,與一家有五百名員工的大企業相比,當其中一位員工要求每天提早一小時下班時,這對「人力調度」與「經營衝擊」會有什麼不同的影響?這種差異可能會如何反映在法律對不同規模企業的要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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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C) 選項,代表你對於《性別平等工作法》中各項權益的「適用門檻」掌握得非常細膩,這在勞動法規中是非常容易混淆的細節。
性別平等權益的門檻辨析
在本題情境中,A 女任職的公司規模僅 20 人。依據現行 《性別平等工作法》(原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的 8 星期產假、第 18 條的 哺乳時間(每日另給 60 分鐘),以及第 16 條的 育嬰留職停薪,都是法律保障受僱者的基本權利,並沒有企業人數的限制,因此 (A)、(B)、(D) 皆為 A 女得請求的事項。特別提醒,育嬰留職停薪雖是常見考點,但它在法律上並無 30 人的規模限制,只要任職滿六個月即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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