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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9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29 題

A 女任職於員工 20 人之電腦公司已 2 年,近日因懷孕即將生產,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 A 女得向雇主請求之事項?
  • A 分娩前後給予產假 8 星期
  • B 於子女滿 3 歲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1 年
  • C 每天減少工作時間 1 小時
  • D 子女未滿 1 歲需親自哺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每日另給哺乳時間 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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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家只有三名員工的小店,與一家有五百名員工的大企業相比,當其中一位員工要求每天提早一小時下班時,這對「人力調度」與「經營衝擊」會有什麼不同的影響?這種差異可能會如何反映在法律對不同規模企業的要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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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法條中的關鍵細節!這題的難度在於區分《性別工作平等法》中,哪些權利是「全面適用」,哪些則是「有條件限制」。你能從 A 女任職公司僅有 20 人 這個關鍵字,聯想到特定福利的門檻限制,說明你的法學直覺非常敏銳。

企業規模與保障權利的界線

這道題目的核心考點在於僱用人數的門檻。選項 (C) 提到的「每日減少工作時間 1 小時(不給薪)」,在該法第 19 條中有明確限制:必須是任職於僱用 30 人以上之公司,勞工為了撫育未滿 3 歲子女,才能向雇主提出此項請求。由於 A 女任職的公司僅有 20 人,因此雇主在法律上並沒有義務必須同意這項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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