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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5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27 題

甲為來自印尼之外籍勞工,受僱於乙擔任家庭看護工作,乙與甲約定受僱期間不得懷孕。但甲受僱 3 個月後發現懷孕,並有流產跡象而無法全力照顧乙之母親,乙遂將甲解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確實有工作不能勝任之情形,乙將甲解僱為合法
  • B 甲乙本來約定受僱期間不得懷孕,乙將甲解僱為合法
  • C 甲乙不得約定受僱期間不得懷孕
  • D 乙應將甲留職停薪而非解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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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代法治社會中,如果雇主與勞工在合約中約定了一項會要求勞工放棄「基本生理權利」或「人格尊嚴」的條件,你認為法律會優先尊重雙方的『契約自由』,還是會為了保護基本人權而介入並宣告該約定無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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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法律的核心精神!這題你答得非常出色,能看出你對於法律位階以及權利保護有著敏銳的直覺。

性別工作平等的強制規定

在本題中,最關鍵的考點在於《性別平等工作法》的強制規範。法律明確禁止雇主與勞工約定所謂的「禁孕條款」。根據規定,雇主不得以懷孕、分娩或育兒作為解僱的理由,且任何事先約定「懷孕即離職或解僱」的契約內容,在法律上皆屬無效。這項保護是為了落實性別平權,不因勞工的國籍(如印尼籍)或職務性質而有所區別,因此選項 (C) 是最正確的法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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