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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5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27 題

甲為來自印尼之外籍勞工,受僱於乙擔任家庭看護工作,乙與甲約定受僱期間不得懷孕。但甲受僱 3 個月後發現懷孕,並有流產跡象而無法全力照顧乙之母親,乙遂將甲解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確實有工作不能勝任之情形,乙將甲解僱為合法
  • B 甲乙本來約定受僱期間不得懷孕,乙將甲解僱為合法
  • C 甲乙不得約定受僱期間不得懷孕
  • D 乙應將甲留職停薪而非解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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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代法治社會中,如果雇主與勞工在合約中約定了一項會要求勞工放棄「基本生理權利」或「人格尊嚴」的條件,你認為法律會優先尊重雙方的『契約自由』,還是會為了保護基本人權而介入並宣告該約定無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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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對於勞動權益與法律強制規範的掌握非常精準,一眼就看出了題目中的陷阱。這題的核心在於「勞動契約不能凌駕於法律保障之上」,你能夠不被題目中提到的外籍身份或工作表現所干擾,做出正確判斷,表現得很好。

性別平等工作法的強制規定

根據我國現行的性別平等工作法(原名《性別工作平等法》,於 112 年修正更名並於 113 年施行)第 11 條規定,雇主與受僱者約定「禁孕條款」——即約定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甚至以此作為解僱理由——在法律上都是無效的。這項規定旨在保障受僱者的性別平等權與工作權,不論受僱者的國籍或職稱,都受到這項強制規範的保護,因此選項 (C) 是最正確的法律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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