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5年
[消防警察] 法學知識
第 37 題
民法有關婚生子女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不受婚生推定之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 B 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所生之子女,視為婚生子女
- C 子女的受胎期間係以該子女的出生之日起,回溯 121 日起至 202 日止
- D 受婚生推定的子女,得由其生父向法院提出婚生否認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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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對男女在未婚狀態下生了一名孩子,但隨後他們決定結婚並組成家庭,法律為了簡化程序並保護孩子的利益,會如何調整這個孩子的法律身分,讓孩子不需要經過複雜的收養程序,就能直接獲得與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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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民法中關於子女身分轉換的規定。選項A為正確選項,因為「不受婚生推定之子女」在法律上即屬非婚生子女,而依據民法第1064條規定:「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此規範即學理上所稱之「準正」制度,其目的在於當生父母嗣後建立婚姻關係時,能讓原本的非婚生子女依法取得婚生子女之身分地位。因此,選項A的敘述完全符合法條明文意旨,為本題之正確解答,其餘選項之內容則皆與現行民法相關規範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