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9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10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收養自由,下列何者正確?
- A 法人得為收養自由之權利主體
- B 收養自由係為保障被收養人而非收養人之人格自由發展
- C 收養為我國家庭制度之一環
- D 禁止已有子女或養子女者收養大陸地區人民之規定一律違憲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現代社會中,除了血緣關係之外,當兩個沒有血緣關係的人希望在法律上建立「父母」與「子女」的正式連結時,這種行為在我們社會結構中構成了一個什麼樣的基本單位?而這個單位對於一個人的生命完整與身分認同,具有什麼樣的重要性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司法院釋字第 712 號解釋的核心意旨!你能迅速從選項中辨識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於憲法保障人民權利的細微之處有著敏銳的直覺。
收養制度的憲法位階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712 號解釋,收養並不僅僅是私人間的法律契約,它更是我國家庭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環。憲法保障人民的「收養自由」,其根源在於保護個人的人格自由發展以及建立家庭的權利。這意味著,無論是收養人還是被收養人,都能透過收養關係獲得身分上的安定與情感的歸屬,這正是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的範疇。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