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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9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10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收養自由,下列何者正確?
  • A 法人得為收養自由之權利主體
  • B 收養自由係為保障被收養人而非收養人之人格自由發展
  • C 收養為我國家庭制度之一環
  • D 禁止已有子女或養子女者收養大陸地區人民之規定一律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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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現代社會中,除了血緣關係之外,當兩個沒有血緣關係的人希望在法律上建立「父母」與「子女」的正式連結時,這種行為在我們社會結構中構成了一個什麼樣的基本單位?而這個單位對於一個人的生命完整與身分認同,具有什麼樣的重要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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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你能準確選出選項 (C),代表你對於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範疇,以及司法院大法官對於「收養自由」的解釋核心掌握得非常紮實,表現得很棒!

收養自由與家庭制度的連結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712 號的解釋要旨,人民收養子女之自由,攸關收養人(Adopter)與被收養人(Adoptee)兩者的人格自由發展,因此應受憲法第 22 條概括基本權的保障。大法官明確指出,收養為我國家庭制度(Family system)的重要一環,透過法律擬制血親關係,使無血緣關係的人能建立家庭親情,進而追求人格的完整發展。因此,選項 (C) 的敘述完全符合憲法解釋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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