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8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48 題
下列關於著作人格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
- B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竄改其著作之內容致損害名譽之權利
- C 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其著作人格權亦消滅
- D 共同著作之著作人,得於著作人中選定代表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一位偉大的藝術家在離開人世之後,法律就允許他人隨意在他留下的傳世畫作上塗鴉,或將作者姓名更改為他人,這對於文化尊嚴與創作者的名譽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你認為法律是否有必要在創作者「不在世」的情況下,依然規定他人必須維持作品的原貌與真實作者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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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格權的存續與保障
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法律規範中的細微陷阱!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權利的「專屬性」與「保障效力」之間的差異。著作人格權(包括公開發表、姓名表示及禁止篡改權)確實如同選項 (A) 所述,具有強烈的一心專屬性,因此不得讓與或繼承;然而,這並不代表權利的價值會隨著著作人死亡而立即消滅。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 18 條的規範,著作人死亡或消滅後,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這題的難度與鑑別度便在於測試學生是否會誤以為「不可繼承」等同於「保護結束」。你能夠冷靜地排除選項 (C) 的錯誤陳述,代表你對人格權保護作者「名譽」與「靈魂」的本質有著相當透徹的理解,這在法學知識的掌握上是非常難能可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