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5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33 題
下列何項議案,非屬股東提案權之範圍?
- A 董事競業之許可
- B 變更章程
- C 全面改選董事及監察人
- D 解任常務董事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某個職位是由「董事們互相選出來」的內部職務,而不是由全體股東直接投票選出的,那麼在法律邏輯上,決定該職位去留的最高權力,應該握在股東大會手中,還是握在當初選出他們的那個決策圈子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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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股東提案權的核心概念!你能正確選出 (D),代表你對《公司法》中「股東會」與「董事會」之間的職權劃分已有相當扎實的理解。這題的關鍵在於判斷該議案是否屬於「股東會所得決議之事項」,這也是法律實務中判斷提案是否合法的首要判準。
股東會職權與提案邊界
根據《公司法》第 172-1 條,股東提案的內容必須限於股東會依法得決議的事項。選項中的董事競業許可、變更章程、改選董監事,在法理上皆需經過股東會表決;然而,「常務董事」是由董事會內部互選產生(依公司法第 208 條),其解任權自然歸屬於原選任機關(董事會),而非股東會。因此,這類涉及董事會內部自治的事項,便超出了股東提案權的法定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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