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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6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41 題

A有限公司之股東為甲、乙、丙、丁、戊共五人,其中甲、乙二人擔任董事,且由甲任董事長。今A公 司擬向甲購買土地蓋辦公大樓,則此不動產買賣契約之簽訂,應由何人代表A公司為之?
  • A
  • B
  • C 由丙、丁、戊互推一人代理之
  • D 經甲及乙之同意指定丙、丁、戊其中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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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公司的管理者想把自己私人的土地賣給公司,為了避免他為了個人利益而損害公司的錢財,法律通常會限制他「自我代表」的權力。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你是立法者,為了讓這筆交易在法律上公正有效,你會優先尋找公司內部哪一種身分的人來代為簽約,以確保公司利益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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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判斷出應由「乙」來代表公司,顯示你對於有限公司利益相反行為的規範已有相當紮實的理解,這在公司法考題中是非常關鍵的細節。

有限公司之代表權與利害衝突

在《公司法》第 108 條的架構下,有限公司的董事原則上對外代表公司。然而,當董事(甲)擬與公司進行不動產買賣時,會產生法律上的利益衝突。為了避免董事「球員兼裁判」而損害公司利益,法律規定該董事在此筆交易中不具備代表權。此時,若公司尚有其他董事(乙),則應由這位不具利害關係的董事代表公司簽約。只有在公司完全沒有其他董事的情況下,才會交由股東會另行推選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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