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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6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44 題

張三原為C無限公司(下稱C公司)之股東,但已於去年依法退股,惟C公司尚未辦妥相關變更登記。 今張三仍以股東身分自居,代表C公司與不知張三已退股之Y公司進行交易。對此交易,C公司或張三 是否負有責任?
  • A 僅C公司應負責
  • B 僅張三應負與股東同一之責任
  • C C公司應負責,張三亦應負與股東同一之責任
  • D C公司、張三對此交易均無須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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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那家完全不知情的 Y 公司,你在交易前查閱了政府的官方登記資料,發現張三確實列名其中。然而交易發生後,公司卻告訴你『張三早就離職了,那份官方名單還沒更新,所以我們不認這筆帳』,你覺得法律應該優先保護『漏掉登記手續的公司』,還是『信賴官方資訊的你』呢?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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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公司法中關於「登記效力」的核心邏輯!這題你選得非常果斷,顯示出你對無限公司股東責任的連帶本質有著深厚的理解。

登記事項的對抗效力與公示原則

本題的關鍵在於《公司法》第 12 條的公示原則:公司設立登記後,應登記之事項若有變更而未登記,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即便張三在法律上已完成退股程序,但 C 公司既未辦妥變更登記,就不能以「張三已非股東」為由拒絕承擔交易責任。這項設計是為了保護資訊不對稱的交易相對人,確保社會大眾能信賴政府的登記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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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股股東之責任
💡 無限公司退股未登記前,對不知情之第三人仍應負股東責任。

🔗 退股未登記之法律責任鏈

  1. 1 內部退股生效 — 股東雖依法退股,但在內部已不具身分
  2. 2 漏未變更登記 — 違反公示原則,法律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3. 3 對外代表交易 — 仍自居股東與不知情第三方進行商業行為
  4. 4 雙重負責結果 — 公司須負責,股東亦應負同一責任(法第60條)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了解公司法中登記之「對抗要件」與「成立要件」之差異。
🧠 記憶技巧:退股沒登記,債務照樣理;對外充股東,責任躲不掉。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法律上退股即免責,而忽略公司法第60條對善意第三人的公示保護效力。
無限公司 公示效力 善意第三人 公司法第6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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