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8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30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判斷餘地之情形?
- A 各機關訴願委員會之決定
- B 具有高度政策或計畫性決定
- C 專家所為之判斷
- D 關於考試成績之評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行政決定進入法院時,法官在什麼樣的情況下會覺得『我不比行政機關專業』,因而決定不去更動對方的判斷?這種『法院應該保持客氣』的尊重,通常源自於該判斷的專業技術性或高度個人主觀性;那麼,一個通用的法律救濟程序(例如對爭議案件重新做出的法理裁決),其本質是否屬於這種法官無法介入的『專業禁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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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選項 (A) 並非「判斷餘地」的典型範疇!這顯示你對行政法中不確定法律概念與司法審查密度的關聯有著相當清晰的認知。判斷餘地的核心概念在於,行政機關於作成決定時,基於其專業性、預測性或高度屬人性,行政法院應予以尊重並縮減審查權限。在此脈絡下,選項 (D) 的考試評定、(C) 的專家評定與 (B) 的高度政策性決定,皆屬於學理與實務公認法院應保持「司法克制」的典型情境。
法律救濟與審查權限的區別
本題的鑑別度在於區分「行政程序之結果」與「審查權限之縮限」。選項 (A) 的訴願決定,本質上是行政體系內部的合法性與妥當性審查,它是救濟程序的產物。雖然訴願委員會在審議時可能涉及其他具備判斷餘地的事項,但「訴願決定」本身並不等同於一種免於法院審查的「判斷空間」。這題難度適中,關鍵在於學生是否能從「權力分立」的角度出發,分辨哪些領域是法院因為缺乏「專業優勢」而必須退讓的特定類型,進而排除一般的救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