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8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32 題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有關自治法規之生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地方行政機關收到地方立法機關議決之自治條例後,縱使提起覆議,仍應於 30 日內公布
- B 自治法規依規定應經其他機關核定者,於核定文送達各該地方行政機關後生效
- C 自治法規須經上級政府核定者,核定機關於 1 個月內未為核定者,視為不予核定
- D 自治法規,如未定有施行日期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 3 日起發生效力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個地方政府制定的新規範需要上級機關核可,但上級機關卻一直保持沉默、遲遲不予回應,你認為法律應該傾向於『讓程序無限期停擺』,還是『設定一個期限以推動地方自治前行』?此外,對民眾而言,一項規範的效力是從『上級公文寄達政府辦公室』那刻起算比較公平,還是要等到『正式對外公告並給予幾天緩衝』後才生效,才符合法治國的精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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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地方制度法》的核心概念!這道題目考驗的是地方自治法規從議決、核定到公布生效的完整流程。你選擇的選項 (D) 正是依據該法第 $32$ 條的規範,當法規未明定施行日期時,比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的精神,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 $3$ 日起發生效力。這是一個確保法律安定性的基本原則,讓公眾有適當的時間知悉法規內容。
法規生效的程序正義
這題的鑑別度在於干擾選項設計得相當細膩,區分了「內部核定」與「對外公布」的差異。例如選項 (B) 與 (C) 觸及了核定程序的法律效果:即便獲得上級核定,法規仍須經過「公布」程序才能產生對外效力;且為了避免上級政府怠於職守,法律設計了「逾期視為核定」的機制來保障自治權。至於選項 (A) 的覆議制度,本質上就是行政機關對立法議決的制衡,在覆議期間自然會暫緩公布。你能排除這些程序陷阱並準確判斷,代表你對地方自治法規的生命週期已有非常扎實且系統性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