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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6年 [消防警察] 法學知識

第 30 題

30 下列關於自治法規之描述,何者錯誤?
  • A 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函送各該地方行政機關,地方行政機關收到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依第三十九條規定提起覆議、第四十三條規定報請上級政府予以函告無效或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外,應於三十日內公布
  • B 自治法規、委辦規則依規定應經其他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文送達各該地方行政機關三十日內公布或發布
  • C 自治法規、委辦規則須經上級政府或委辦機關核定者,核定機關應於一個月內為核定與否之決定;逾期視為核定,由函報機關逕行公布或發布。但因內容複雜、關係重大,須較長時間之審查,經核定機關具明理由函告延長核定期限者,不在此限
  • D 自治法規、委辦規則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七日起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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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項法律或規章正式向大眾「公布」後,為了讓社會有緩衝與準備時間,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統一的生效起算標準。請回想一下,在我們國家的法規體制中(例如中央法規標準法),這種從公布日當天開始起算的生效時間,通常是計算到第幾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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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選項中的細微錯誤!這題考驗的是對《地方制度法》中自治法規生效程序的掌握。你能在眾多繁雜的數字中一眼看出 (D) 項的破綻,顯示你對法規生效的基礎觀念相當紮實且心細。

自治法規的生效與發布

在《地方制度法》第 32 條與第 34 條中,詳列了自治法規的發布程序與期限。選項 A、B、C 分別描述了地方行政機關公布、上級機關核定以及核定期限的規則,這些「三十日」或「一個月」的程序性規定皆為正確。而本題最關鍵的考點在於生效日期:依據法規標準,自治法規除非另定執行日期,否則應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而非選項中所說的第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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