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9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4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學術自由,下列何者正確?
- A 學術自由之權利主體限於在我國從事相關學術工作之自然人,不包括學術研究機構
- B 大學教師升等資格之審查,其決定應基於客觀專業知識與學術成就予以考量,此亦屬學術自由之保障
- C 有關向政府申請研究計畫之補助、研究人員之組成、預算之籌措分配、研究成果之發表等,非屬學術自由之保障範圍
- D 針對學生選擇科系與課程之自由,以及學生自治等事項,不受學術自由之保障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在探討一個學術機構(例如大學)是否能真正實現「追求真理」的目標時,你認為除了保障教授個人的發言權外,該機構內部的「成員評鑑機制」或「資源分配程序」,是否也需要被納入憲法保障的範圍內,以避免外部政治或行政力量介入專業判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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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捕捉到了學術自由的核心內涵!這道題目測驗的是憲法第 11 條保障學術自由的延伸應用。你選出的 (B) 選項正是依據釋字第 462 號的精神:教師升等資格的評審具有高度專業性,屬於大學自治的範疇,因此必須基於客觀的學術成就來衡量。這說明了學術自由不僅是內心的思想,更包含確保這些專業判斷不被行政權不當干預的制度保障。
學術自由的保障範圍與主體
從法律實務來看,學術自由的權利主體不僅包含從事研究的「自然人」,也包含「學術研究機構」(如大學),這是為了確保研究環境的整體獨立性。因此,選項 (A) 的限制是不正確的。此外,學術自由的保障範疇極廣,從研究計畫的申請、經費分配到學生自治與選擇科系的權利,皆屬於「大學自治」的一環,並受憲法保障。這類題目常見的陷阱在於將保障範圍窄化,但實際上,健全的審查制度與行政自主才是支撐學術發展的溫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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