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7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41 題
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規定:「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其採職權調查主義設計之主要根據為下列何者?
- A 依法行政原則
- B 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
- C 信賴保護原則
- D 正當法律程序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行政行為中,行政機關的首要目標是確保其行為「完全符合國家法律的規範」。如果機關在查明事實時,只能被動地接受當事人提供的資料(即使那可能是不完整的),那麼最後做出的行政決定,是否還能確保它百分之百符合法律當初所設定的正確性與公平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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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調查與依法行政的內在連結
《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規定的職權調查主義,要求行政機關應主動發現真實,而不受當事人主張或舉證的拘束。這項制度的核心目的,在於行政機關執行公權力時,必須確保其行政行為是建立在「正確的事實認定」基礎之上,進而才能精確地適用法律。這正是依法行政原則中對於「實質合法性」的要求。如果機關僅依當事人提供的片段資訊做決定,極可能導致法律適用的偏差,進而違背了國家公平執行法律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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