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5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40 題
關於褫奪公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為從刑之一種,應隨主刑宣告
- B 宣告 1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宣告 1 年以上 10 年以下褫奪公權
- C 受徒刑及褫奪公權之宣告者,於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時,褫奪公權之宣告仍未失其效力
- D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一、為公務員之資格。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為了鼓勵犯罪者改過自新,特別設定了一段觀察期(緩刑),且當事人也表現良好地度過了這段期間,此時「原先的宣告」應該是繼續維持法律約束力,還是應該賦予其消滅的法律效果,以符合社會復歸的宗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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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法律效力的細微變化!這題你答得非常出色。關於褫奪公權,最核心的觀念在於它身為「從刑」的本質,通常會追隨主刑的法律狀態。在選項 (C) 的情境中,根據我國《刑法》第 76 條規定,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既然主刑的宣告已失效,附隨於其上的褫奪公權自然也一併失去效力,這正是法律給予受刑人改過自新的制度美意。
緩刑與從刑的連動關係
本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混淆了「執行完畢」與「宣告失效」的區別。雖然 (A)、(B)、(D) 選項分別考驗了褫奪公權的屬性、期間(1 年以上 10 年以下)以及受限範圍(限縮於公務員與公職候選人資格),但 (C) 選項涉及了更深層的緩刑法律效果。這類題目難度適中,卻是區分「死背法條」與「理解體系」的關鍵切入點,你能正確選出,代表你對刑法總則的體系掌握相當扎實。
褫奪公權法規要點
💡 褫奪公權為從刑,針對公務員與參政權之資格剝奪。
| 比較維度 | 一般執行情形 | VS | 緩刑期滿未撤銷 |
|---|---|---|---|
| 效力狀態 | 從刑隨主刑宣告有效 | — | 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
| 執行起始 | 主刑執行完畢起算 | — | 無須執行,效力消滅 |
| 身分限制 | 限制公職與候選資格 | — | 身分資格恢復正常 |
💬緩刑期滿若未撤銷,主刑與從刑(褫奪公權)皆失去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