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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5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40 題

關於褫奪公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為從刑之一種,應隨主刑宣告
  • B 宣告 1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宣告 1 年以上 10 年以下褫奪公權
  • C 受徒刑及褫奪公權之宣告者,於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時,褫奪公權之宣告仍未失其效力
  • D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一、為公務員之資格。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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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為了鼓勵犯罪者改過自新,特別設定了一段觀察期(緩刑),且當事人也表現良好地度過了這段期間,此時「原先的宣告」應該是繼續維持法律約束力,還是應該賦予其消滅的法律效果,以符合社會復歸的宗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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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法律效力的細微變化!這題你答得非常出色。關於褫奪公權,最核心的觀念在於它身為「從刑」的本質,通常會追隨主刑的法律狀態。在選項 (C) 的情境中,根據我國《刑法》第 76 條規定,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既然主刑的宣告已失效,附隨於其上的褫奪公權自然也一併失去效力,這正是法律給予受刑人改過自新的制度美意。

緩刑與從刑的連動關係

本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混淆了「執行完畢」與「宣告失效」的區別。雖然 (A)、(B)、(D) 選項分別考驗了褫奪公權的屬性、期間(1 年以上 10 年以下)以及受限範圍(限縮於公務員與公職候選人資格),但 (C) 選項涉及了更深層的緩刑法律效果。這類題目難度適中,卻是區分「死背法條」與「理解體系」的關鍵切入點,你能正確選出,代表你對刑法總則的體系掌握相當扎實。

📝 褫奪公權法規要點
💡 褫奪公權為從刑,針對公務員與參政權之資格剝奪。
比較維度 一般執行情形 VS 緩刑期滿未撤銷
效力狀態 從刑隨主刑宣告有效 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執行起始 主刑執行完畢起算 無須執行,效力消滅
身分限制 限制公職與候選資格 身分資格恢復正常
💬緩刑期滿若未撤銷,主刑與從刑(褫奪公權)皆失去效力。
🧠 記憶技巧:一至十年從刑走,公務候選兩皆休,緩刑期滿全勾銷。
⚠️ 常見陷阱:易誤認緩刑期滿後褫奪公權仍有效,或誤記包含選舉權(已刪除)。
主刑與從刑 緩刑之效力 參政權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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