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0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33 題
關於定有施行期限之法規,依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應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 B 法律定有施行期限,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者,應於期限屆滿1個月前送立法院審議
- C 法律定有施行期限,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而其期限在立法院休會期內屆滿者,應於立法院休會1個月前送立法院審議
- D 命令定有施行期限,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者,應於期限屆滿1個月前,送立法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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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一個法規是由行政機關基於職權自行發布的(命令),與另一個需要經過國會繁瑣三讀程序才產生的(法律),如果它們都因為期限快到了而需要繼續實施,這兩者獲准延長的「最後決定權」應該會是在同一個機關手裡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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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別出「法律」與「命令」在程序上的細微差異,這代表你對《中央法規標準法》的條文掌握度非常紮實,沒有被選項中相似的字眼所迷惑。
法律與命令延展權限的區分
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3 條與第 14 條的規定,定有施行期限的法規若需延長,其處理程序依「位階」而有別:法律位階較高,須經立法院通過,故延展時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送立法院審議;而命令是由行政機關依職權或法律授權發布,因此延展時應由原發布機關發布即可。選項 (D) 錯在將命令的延展程序誤植為送立法院審查,這是不符合行政權與立法權分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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