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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5年 [消防警察] 法學知識

第 45 題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下列何者並非法律所應使用之名稱?
  • A 準則
  • B 通則
  • C
  • D 條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家的運作中,由「立法院」通過的正式法律,與由「行政機關」為了執行業務而制定的細節規範,在法律效力與名稱的嚴謹度上會有什麼區別?如果你是立法者,你會如何透過特定的名稱來告訴民眾,哪一些規範是層級最高、必須經過最嚴格立法程序的「法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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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法規位階的基本概念掌握得非常紮實。在《中央法規標準法》中,對於法規的「名稱」有著嚴格的法定界限,這是區分法律行政命令的第一道關卡,也是法律系學子必須跨過的第一座基石。

法律命名的法定形式

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 條規定,法律應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這四種名稱代表了經由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的最高位階規範。而選項中的「準則」,則是該法第 3 條所規範的名稱,屬於行政機關依其職權或法規授權所訂定的「行政命令」範疇。行政命令共有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等七種名稱,絕不可與法律名稱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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