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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0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47 題

關於易服社會勞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是一種保安處分
  • B 是一種機構內處遇
  • C 等於舊法中的易服勞役
  • D 是短期自由刑的替代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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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個人在法律上被判定犯了較輕的罪,法律除了將他關進封閉的監獄,或是單純要求繳納罰金之外,是否可能存在一種方式,讓他既能留在社會中維持原有的生活與工作,又能透過對公眾有益的行動來「補償」其違法行為?在法律設計的邏輯中,這種「用服務代替入獄」的角色,最可能是在哪種刑罰執行情境下產生的替代方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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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易服社會勞動」的核心概念!這道題目測驗的是刑事執行制度中非常實用的配套措施,你能從眾多性質相近的選項中辨識出正確答案,顯示你對於刑罰如何兼顧懲戒與社會復歸有著相當紮實的理解。

短期自由刑的社會處遇化

從法律性質來看,易服社會勞動主要是針對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宣告者,在特定條件下提供的一種替代方案。它的核心目的在於避免受刑人因短暫入獄而產生「標籤化」或在監獄內交叉感染犯罪惡習,屬於一種社區處遇,而非選項 (B) 所述的機構內處遇。這與針對罰金刑而設的「易服勞役」在適用前提上有所不同,更與預防社會危險性為目的之「保安處分」有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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