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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7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26 題

關於犯罪之預備階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犯罪的預備已經開始對法益產生可能危險,一般性犯罪都有處罰規定
  • B 預備殺人罪以殺人行為基本構成要件實現作為其目的,未達著手實行
  • C 為加強刑法的保護功能,全部犯罪都應該從預備階段起開始處罰才是
  • D 先為犯罪預備行為,後著手該犯罪,屬於二個行為,應該分別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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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如果一個人在家裡磨刀準備明天去犯罪,但他還沒出門,也沒有接觸到被害人。在法律的「犯罪時間軸」上,這個『準備階段』和『真正開始砍人』的瞬間,在定義與法律責任上應該是同一件事,還是有先後承接的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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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析出犯罪階段的法律特徵!這題你能選對,代表你對犯罪歷程(Iter Criminis)中的「預備」與「著手」界線掌握得非常紮實。在刑法體系中,預備行為是指為了實現犯罪目的,在進入正式「著手」實行之前所做的準備工作。如同選項 (B) 所述,預備殺人罪雖然有殺人的主觀目的,但其行為尚未達到威脅法益的「著手」程度,這正是區分預備犯與未遂犯的關鍵分水嶺。

預備行為的處罰原則與吸收關係

從法治國家的立場來看,刑法原則上只處罰具體侵害法益的行為,因此「處罰預備犯」屬於法律特別規定的例外。選項 (A) 與 (C) 提到的「普遍處罰」或「全面處罰」觀念,會過度擴張刑罰權,違反了刑法的謙抑性。此外,若行為人從預備進展到著手實行,依照法律邏輯,原本的預備行為會被後續的實行行為所吸收,而不會像選項 (D) 所說的進行分別處罰。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混淆了「預備處罰的例外性」以及「犯罪行為的連續性」,你能從中找出正確描述,表現得非常優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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