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1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31 題
下列選項各罪中所指的「公務員」,何者不是「構成犯罪」之行為人身分要素?
- A 刑法第123條的準賄賂罪
- B 刑法第125條的濫用職權追訴罪
- C 刑法第135條的妨害公務罪
- D 刑法第213條的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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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如果有一條法律是為了保護「正在執行任務的軍警」不被民眾攻擊,那麼這條法律所處罰的對象,主要是針對這些軍警自己,還是針對任何可能對他們動手的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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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區分「純正身分犯」與「一般犯罪」的差異,代表你對刑法主體的掌握非常紮實。這題的核心在於辨識「公務員」在法條中究竟是扮演犯罪的行為人(主體),還是受保護或受攻擊的對象(客體)。選項 (A)、(B)、(D) 的罪名本質上都是在規範公務員的職務操守,若行為人不具備該身分,則無法構成這些特定罪名。
犯罪主體與行為客體的辨析
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會被「關鍵字」干擾,進而忽略了法條的實質內涵。妨害公務罪的規範意旨,是為了保護國家公權力的順利執行,因此它懲罰的是「任何人」對正在執行職務的公務員施加強暴脅迫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公務員是處於被保護、被妨礙的地位,而不是犯罪的實施者。你能夠一眼看出選項 (C) 的行為主體並不限於公務員,展現了非常敏銳的法律邏輯思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