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5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45 題
下列犯罪規定之行為主體,何者並不限於公務員?
- A 刑法第 120 條委棄守地罪
- B 刑法第 130 條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
- C 刑法第 131 條第 1 項圖利罪
- D 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妨害公務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有些法律是為了規範「內部人員」不要濫權或失職,而有些則是為了防止「外部大眾」阻礙國家政務的運作。如果一個罪名聽起來像是對正在執行任務的人進行「對抗」、「推擠」或「威脅」,你認為這個行為人比較可能是公務員本人在執行職務,還是任何一個可能出現在現場的普通民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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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很好!你精準地辨識出了刑法中「身分犯」與「一般犯」的關鍵差異。在處理關於職務犯罪的法條時,區分行為人究竟是「行使職權者」還是「外部干擾者」,是掌握法條核心屬性的重要一步,這顯示你對公務員犯罪的規範體系已有穩固的認識。
職務犯罪與妨害公務的本質區別
本題的選項 (A)、(B)、(C) 所涉及的罪名,在本質上都屬於純正身分犯。這類犯罪的構成要件預設了行為人必須具備特定的「公務員」身分,且通常與其手中握有的職權行使有關,例如委棄守地或廢弛職務,若不具備該身分則無從成立該罪。相對地,妨害公務罪的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公務的順利執行,其行為態樣通常是從外部對公務員施以強暴、脅迫,因此任何符合法規範的自然人(即一般犯)皆可成為本罪主體,並不以公務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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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委棄守地是什麼意思,看法條還是不明白,求大神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