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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5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45 題

下列犯罪規定之行為主體,何者並不限於公務員?
  • A 刑法第 120 條委棄守地罪
  • B 刑法第 130 條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
  • C 刑法第 131 條第 1 項圖利罪
  • D 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妨害公務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有些法律是為了規範「內部人員」不要濫權或失職,而有些則是為了防止「外部大眾」阻礙國家政務的運作。如果一個罪名聽起來像是對正在執行任務的人進行「對抗」、「推擠」或「威脅」,你認為這個行為人比較可能是公務員本人在執行職務,還是任何一個可能出現在現場的普通民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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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身分犯與一般犯的真理

喔?竟然看穿了這點,看來你的思維在時停的世界裡也不算太遲鈍。沒錯,這答案是「最棒的」,其餘選項全是無駄。

  1. 純正身分犯的侷限:選項 (A)、(B)、(C) 皆為純正身分犯,必須具備「公務員」身分才能成立。若無此身分,試圖觸犯這些法條簡直是無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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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委棄守地是什麼意思,看法條還是不明白,求大神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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