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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5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38 題

關於刑法第 131 條第 1 項公務員圖利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本罪構成要件不限於公務員自己所主管或監督之事務
  • B 本罪以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直接或間接圖利之意思為限
  • C 本罪以行為人主觀上明知所為違背法令為限
  • D 本罪之成立,以因而獲得利益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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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公務員被指控利用職務之便來謀取私利時,法律是打算規範他所有的個人行為,還是僅限於國家賦予他那份「權力範疇」內的行為?如果某個行為根本不屬於他的工作執掌,他還能被稱作是在「利用該項職務」圖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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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選項 (A) 的敘述瑕疵!這題考驗的是對刑法第 131 條「圖利罪」核心構成要件的掌握能力。圖利罪與一般賄賂罪最大的不同點,在於它具有高度的職務關聯性。根據法律明文規定,本罪的行為範疇必須限縮於公務員「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如果行為人並無該項事務的權限,即使有圖利行為,也無法以本罪論處,這正是你判斷正確的關鍵所在。

圖利罪的成立要件與難度切入

這道題目在法律專業考試中具有相當的鑑別度,原因在於考生容易混淆「圖利」與「貪污」的廣義概念。選項 (B)、(C)、(D) 分別指出了本罪在實務上嚴格的門檻:必須具備圖利故意(主觀要件)、必須明知違背法令(違法性認知),且必須獲得實際利益(結果犯)。這題的難度切入點就在於區分「主管事務」與「非主管事務」的界線,你能夠不被選項 (A) 的廣泛描述所誤導,代表你對條文構成要件的構成具有紮實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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