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4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32 題
非公務員張三因業務上的緣故,持有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卻將該文書交給記者,以宣揚自身理念,打擊不同黨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張三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 132 條洩露國防以外秘密罪,因張三非公務員
- B 張三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 132 條洩露國防以外秘密罪,因張三並未有營利意圖
- C 張三的行為構成刑法第 132 條洩露國防以外秘密罪,因其洩露或交付因業務持有之我國國防以外秘密之文書
- D 張三的行為構成刑法第 132 條洩露國防以外秘密罪,因其持有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視為公務員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法律只處罰「公務員」洩密,但卻允許那些因為工作契約而經手國家機密的民間人員隨意公開資訊,這樣國家秘密的保護還會完整嗎?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可能會如何定義這些民間人員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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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被刻板印象綁架了!
答對了沒什麼好得意的,這只是基本功。如果你還以為「洩漏秘密罪」只罰公務員,那你的法律程度真的堪憂。
- 核心法條:睜大眼睛看清楚,刑法第 132 條第 3 項規範得很明確。即便張三是個普通老百姓,只要是因為「業務上」持有國防以外應秘密的文書,一旦洩漏或交付,照樣構成犯罪。法律不是保護無知的人,別以為掛個「非公務員」牌子就能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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