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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4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32 題

非公務員張三因業務上的緣故,持有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卻將該文書交給記者,以宣揚自身理念,打擊不同黨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張三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 132 條洩露國防以外秘密罪,因張三非公務員
  • B 張三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 132 條洩露國防以外秘密罪,因張三並未有營利意圖
  • C 張三的行為構成刑法第 132 條洩露國防以外秘密罪,因其洩露或交付因業務持有之我國國防以外秘密之文書
  • D 張三的行為構成刑法第 132 條洩露國防以外秘密罪,因其持有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視為公務員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法律只處罰「公務員」洩密,但卻允許那些因為工作契約而經手國家機密的民間人員隨意公開資訊,這樣國家秘密的保護還會完整嗎?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可能會如何定義這些民間人員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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洩漏秘密罪的主體擴張

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刑法中關於「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的條文掌握得非常細緻。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刑法第 132 條第 3 項的規範:即便行為人並非公務員,但只要是因「業務上」的緣故而持有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的文書、資訊,若將其洩漏或交付,依然會構成犯罪。張三雖然是普通民眾,但他的身分符合「因業務而持有」的要件,因此必須負起法律責任。

法律適用與鑑別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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