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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2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16 題

甲私立醫院將前往看診之乙病人的病歷,提供給丙研究機構作為研究之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可以向甲主張基本權的第三人效力
  • B 甲將病歷提供給丙,因存有公共利益目的,符合比例原則
  • C 乙的資訊自決權受到甲的侵害
  • D 甲之行為違反蒐集資料之目的而侵害乙的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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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私人機構掌握了你最私密的個人健康資訊時,如果他們僅僅因為覺得「這項研究對社會有幫助」,就可以在不告知你、也沒取得你同意的情況下,隨意將資料轉交給其他機構嗎?在法治社會中,「良善的目的」是否就代表其「採取的手段」一定不需要經過法律的嚴格檢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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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B) 選項,代表你對基本權權利限制比例原則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類題目常會用「公共利益」作為誘餌,試圖混淆法律上的嚴謹判斷,你能不被迷惑,表現得相當出色。

資訊自決權與比例原則的衡量

在本案中,雖然醫學研究具備公益價值,但病歷屬於高度敏感的個人資料。甲醫院在未取得乙的同意,或未將資料進行去識別化的情況下,直接將病歷提供給研究機構,這已經嚴重干預了乙的資訊自決權,並違反了個資蒐集的特定目的限制。在法律衡量上,不能單憑「公共利益」四個字就逕行宣稱其符合比例原則,必須要有明確的法律授權或當事人同意作為前提,否則即構成對隱私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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