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police_4th_general 107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46 題

關於刑法之違背職務受賄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仲裁人非違背職務受賄罪之行為主體
  • B 「性行為」也可以構成受賄罪中的不正利益
  • C 目前實務見解認為,「職務行為」僅採法定職權之認定
  • D 非公務員居中協助公務員收受賄賂不構成公務員受賄罪的共同正犯或幫助犯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一位握有公權力的人,因為對方提供了一些能滿足私慾、但卻無法用金錢量化或存入銀行的「好處」,進而決定違背職守。在法律邏輯上,你認為「對價關係」的重點,是在於那筆錢的金額大小,還是在於那個「好處」是否足以動搖公權力的廉潔性?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正確選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刑法受賄罪的構成要件有著相當精確的掌握。本題的核心在於理解「不正利益」與「犯罪主體」的廣義內涵。

受賄罪的客體與主體認定

在刑法第 122 條「違背職務受賄罪」中,所謂的「賄賂」多指金錢或可折算為金錢的財物,而**「不正利益(undue advantage)」則涵蓋一切能滿足人類需求或欲望、足以供人需要或好處的有形或無形利益,實務上早已認定性行為或性招待**屬於此範疇,因此選項 (B) 完全正確。關於選項 (A) 的陷阱,雖然仲裁人(arbitrator)並不符合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的公務員定義,但刑法第 121、122 條已特別將「公務員或仲裁人」並列,因此仲裁人確實是受賄罪的行為主體。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刑法總則
查看更多「[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7年[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