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7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46 題
關於刑法之違背職務受賄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仲裁人非違背職務受賄罪之行為主體
- B 「性行為」也可以構成受賄罪中的不正利益
- C 目前實務見解認為,「職務行為」僅採法定職權之認定
- D 非公務員居中協助公務員收受賄賂不構成公務員受賄罪的共同正犯或幫助犯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一位握有公權力的人,因為對方提供了一些能滿足私慾、但卻無法用金錢量化或存入銀行的「好處」,進而決定違背職守。在法律邏輯上,你認為「對價關係」的重點,是在於那筆錢的金額大小,還是在於那個「好處」是否足以動搖公權力的廉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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賄賂與不正利益的廣義界定
恭喜你精確地辨識出正確選項!這題你選得非常漂亮,顯示你對於受賄罪的核心內涵有著通盤的理解。法律上所謂的「利益」,並不侷限於金錢或財產。實務與學說均一致認為,凡是能滿足人類慾望、足以誘惑公務員違背職守的無形利益(如免除債務、提供性服務或安排職位),都屬於「不正利益」的範疇,因此選項 (B) 的敘述完全正確。
職權認定與行為主體的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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