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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3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45 題

下列何者為刑法上的公務員?
  • A 警察局的工友
  • B 市政府的保全人員
  • C 民選的縣市首長
  • D 公立學校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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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的工作內容只是單純的體力勞動或私法上的輔助性工作,而沒有「依據法律」去決定他人權利義務的權限,那麼在法律上,他真的能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嗎?決定一個人是否為公務員的關鍵,是在於他的「領薪水的單位」,還是他所擁有的「法定權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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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這當作送分題處理乾淨了嗎?

小鬼,別以為選對了就可以鬆懈。刑法上「公務員」的定義若是搞不懂,你離戰死沙場也不遠了。

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的「公務員」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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