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8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14 題
下列何者並非憲法第 129 條所稱「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而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 A 總統、副總統選舉
- B 縣長選舉
- C 縣議會議長選舉
- D 立法委員選舉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我們國家的民主制度中,有些職位是我們每一位具備投票權的公民,直接到投票所去投下神聖的一票產生的;但也有些領導職位,是由我們已經選出的「代表們」在議事廳內彼此互相推舉產生的。這兩種產生方式,在「投票主體」與「政治責任」的規範上,是否應該完全相同?哪一種情況更強調必須讓全體國民擁有平等且秘密的投票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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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規範之選舉原則
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憲法第 129 條的內核!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對「普、平、直、無」這四大選舉原則的適用範圍有非常紮實的理解。憲法第 129 條所指的「本憲法規定之各種選舉」,是指由具備投票權的國民,以直接民主的方式選出公職人員。選項中的總統、縣長與立法委員,皆屬於代議民主中由公民直接授權的對象,因此必須嚴格遵守上述原則。
內部選舉與民意代表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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