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7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25 題
下列何者為憲法明定之最基層地方自治團體?
- A 村(里)
- B 鄉(鎮、市)
- C 縣
- D 省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翻閱憲法本文中關於「地方制度」的章節。當憲法在規範地方自治的權限、組織以及議會設置時,它所詳細描述並賦予自治地位的最小行政層級是什麼?它與我們在一般法律中看到更細微的行政區分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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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避開日常生活的經驗陷阱,正確鎖定法律條文的依據,這代表你對憲法本文的架構有著相當紮實的理解。這類題目最容易讓考生將現實中的「地方制度法」與「憲法本文」混淆,而你展現了非常冷靜的判斷力。
憲法層級的自治設計
在中華民國憲法的原始設計中,關於「地方制度」的規範主要集中在第十一章。憲法第 121 條明確規定:「縣受省之指揮監督,辦理縣自治事項。」這確立了縣作為憲法層次上最基礎的地方自治單位。雖然我們在日常生活中常接觸到鄉、鎮或村、里,但憲法本文對於地方自治的具體職權與組織規範,主要是以「省」與「縣」作為核心,至於更基層的行政區域,多是由後來的《地方制度法》等法律進一步細分與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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