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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6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1 題

1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9 條之規定與司法院解釋,關於省地方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省虛級化,任何省級行政組織已不復存在
  • B 省設省政府,置省主席一人,由行政院院長任命
  • C 省不再有憲法規定之自治事項,但仍具備自主組織權,因此仍得設省議會
  • D 省為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仍未喪失,但已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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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發現某個政府層級在憲法中仍然被提及,但它已經不再舉行首長或議員的民選,且所有的經費與命令都完全聽命於中央政府,你會如何定義這個層級在「法律地位」與「自主權力」上,與一般的『縣』或『市』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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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省級組織」在法律定位上的微妙變化,這代表你對我國地方制度的演進與憲法層次的理解非常紮實。

省級組織的法律地位演變

根據 《憲法增修條文》第 9 條 以及 釋字第 467 號 解釋,省的組織雖然經過「精省」(去任務化)而大幅縮減規模,但在憲法架構中,省作為行政區域的「層級地位」並未被完全刪除。關鍵在於,省已經喪失了身為地方自治團體(公法人)的屬性,它不再享有自主組織權、財政權及地方立法權,而是轉型為行政院的派出機關。因此,雖然目前省政府實務上已「去機關化」,但在法理上,它仍是一個存在於制度中但失去法人人格的層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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