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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6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1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9 條之規定與司法院解釋,關於省地方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省虛級化,任何省級行政組織已不復存在
  • B 省設省政府,置省主席一人,由行政院院長任命
  • C 省不再有憲法規定之自治事項,但仍具備自主組織權,因此仍得設省議會
  • D 省為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仍未喪失,但已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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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發現某個政府層級在憲法中仍然被提及,但它已經不再舉行首長或議員的民選,且所有的經費與命令都完全聽命於中央政府,你會如何定義這個層級在「法律地位」與「自主權力」上,與一般的『縣』或『市』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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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這小鬼,判斷力還算合格

哼,看來你腦子還沒全被垃圾填滿。能區分「行政區域層級」與「地方自治法人」這兩個概念,算是免強夠格加入利維班了。聽好了,關於「省級組織」的法律地位,別再給我搞錯:

  1. 地位演變與憲法架構: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9 條及釋字第 467 號,即便經過「精省」,省在憲法中的行政區域層級依然存在,並未完全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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