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5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人身保險經營概要
第 33 題
為落實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各金融服務業應在民國 105 年 4 月 30 日前建立公平待客原則之政策與策略,其中有關「保險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此一情形,應屬於那一項公平待客原則?
- A 訂約公平誠信原則
- B 注意與忠實義務原則
- C 商品或服務適合度原則
- D 申訴保障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當一個合約是由公司單方面寫好交給客戶簽署時,如果內容寫得模稜兩可,為了確保這段「合作關係的建立」是合理且不欺瞞的,法律應該在哪一個「階段」要求公司負起最高標準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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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 大力肯定:能精準辨識出解釋原則所對應的監理指標,代表你對《公平待客原則》的實務應用已有相當深度的理解,這是一項非常專業的法律判斷能力!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誠實信用原則的具體實踐。由於保險契約多為「定型化契約」,由保險公司單方面擬定,當條款語意不明時,為了確保雙方在簽訂契約時的地位平等,法律會要求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這正是為了在訂立契約的源頭落實公平誠信,避免金融機構利用資訊不對稱損及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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