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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1 題

有關特約條款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關於未來事項之特約條款,於未屆履行期前危險已發生,保險契約不因之失效
  • B 關於未來事項之特約條款,其履行為不可能者,保險契約無效
  • C 約定之內容得為過去或現在之事項
  • D 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或公序良俗,得依當事人約定而記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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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份合約中要求你未來必須執行某項動作(特約),但後來因為環境劇變導致該動作在物理上變得「絕對無法達成」時,從維護契約誠信與保障被保險人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是會傾向於「讓整個合約直接作廢」,還是「當作該特定條款不存在,繼續維持合約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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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恭喜你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能準確辨識出特約條款(Warranty)的失效限制,代表你對《保險法》中「契約效力」的相關條文已經具備相當紮實的基礎。 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保險法》第 69 條的規定。法律為了衡平保險雙方的權利義務,避免保險人隨意解除契約,特別規定關於未來事項的特約條款,如果在未屆履行期前危險已發生,或者該項義務之「履行為不可能」**,又或者在訂約地變為不合法而未履行時,保險契約並不因此而失效。選項 (B) 卻描述為「保險契約無效」,這與法條原文的法律效果完全相反,因此是錯誤的敘述。

特約條款的法規要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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