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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6 題

兼有財產保險代理人、經紀人或公證人資格者,其申領執業證書規定如何?
  • A 僅得擇一申領
  • B 得擇二同時申領
  • C 得三項同時申領
  • D 法無限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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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保險交易中,『代理人』通常代表保險公司的利益,而『經紀人』則受客戶委託。如果法律允許一個人同時以這兩種身分對同一個案子進行操作,對於市場的公平競爭以及消費者的權益保護,可能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基於這個邏輯,法規通常會對執業身分的數量做出什麼樣的限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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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地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題考查的是保險輔助人制度中非常基礎且重要的規範,你能迅速掌握重點,表現得相當出色,這說明你對於從業人員的行政規範已經有了扎實的基礎。

專業執業身分的「擇一申領」原則

在實務上,雖然一位優秀的保險人才可能透過考試同時取得保險代理人(Insurance Agent)、經紀人(Insurance Broker)或公證人(Insurance Surveyor)的多項專業證書,但在正式執業時,為了確保業務責任歸屬的清晰,並避免潛在的利益衝突,法律設有明確的限制。根據**《保險法》第 165 條第 2 項**的明文規定:「兼有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資格者,僅得擇一申領執業證照。」這意味著即使你「才華橫溢」擁有三項資格,在申領執業證書時也必須做出抉擇,不能同時以多重身分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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