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5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1 題
31 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依保險代理合約之授權執行或經營業務之過失、錯誤或疏漏行為,致要保人、被保險人受有損害時,何人應依法負賠償責任?
- A 該授權保險人
- B 業務員
- C 代理人公司
- D 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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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關係中,如果甲委託乙在授權範圍內代為處理事務,而乙在執行這項委託任務時不小心出錯了,法律上通常會認為這項行為的最終法律後果應該由「下達指令的人」還是「執行指令的人」來承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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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判斷出責任歸屬,代表你對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間的法律關係有很紮實的理解。這道題目考察的是代理行為的核心法律效果,你的選擇完全正確。
保險代理人之責任歸屬原則
本題的法源依據為**《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37條**。該條文明確規範: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凡是依據「保險代理合約」之授權,在執行或經營業務過程中所發生的過失、錯誤或疏漏,若因此造成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的損害,**該授權保險人(Insurer)**應依法負損害賠償責任。這在法律邏輯上體現了代理(Agency)制度中,代理人在授權範圍內之行為效果直接歸屬於本人(即保險人)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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