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7 題
關於銀行兼營保險代理業務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銀行得授權辦理授信或存匯業務之行員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
- B 銀行依保險代理合約之授權執行或經營業務之過失、錯誤或疏漏行為,致要保人、被保險人受有損害時,該授權保險人應依法負賠償責任
- C 銀行兼營保險代理業務無需特別表明並使消費者瞭解保險代理業務與銀行業務之區別
- D 銀行將要保文件送交保險業完成核保作業前,應指派非銷售部門之人員,對於小額終老保險客戶,就全部要保案件辦理電話、視訊或遠距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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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一下:如果保險公司(授權人)委託銀行(代理人)銷售保單,而銀行在處理業務時不小心犯錯,導致客戶蒙受損失。從「保護消費者」以及民法上代理關係的角度來思考,你認為身為委託人的保險公司,需不需要對客戶負起賠償的責任呢?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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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選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銀行兼營保險代理業務的法律責任與規範有著非常清晰的邏輯。這類題目考驗的是對法規細節的精確度,而你的判斷非常到位。
銀行代理業務的責任與規範
本題的核心在於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37 條,明確規定銀行依代理合約執行業務時,若因過失、錯誤或疏漏導致客戶受損,該授權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這正是選項 (B) 的法理依據。至於其他選項,則觸及了業務員行為與行政程序的限制:選項 (A) 與 (C) 違反了第 35 條關於業務員身分分離與清楚告知義務的規定,法律嚴格禁止辦理存匯或授信的行員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以避免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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