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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9 題

39 下列有關經主管機關許可兼營保險代理業務之銀行,執行保險代理業務之規定,何者錯誤?
  • A 銀行應自許可登記之日起 6 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執業證照並開始執行或經營業務
  • B 銀行任用保險代理人之執業證照有效期間為 5 年,應於期滿前辦妥換發執業證照手續,未辦妥前不得執行業務
  • C 銀行申請暫時停止或終止兼營保險代理之一部或全部業務,應敘明理由並檢具申請書及董(理)事會之會議紀錄,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 D 銀行向主管機關申請兼營保險代理業務,應撥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上作為營運資金,設置專責部門經營業務,且其營業及會計必須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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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主管機關為了避免銀行在經營新業務時產生財務混淆,要求其必須撥出一筆專款並獨立設帳,你認為這種針對「營運資金」的最低金額設定,通常是為了達成什麼目的?當你遇到法律條文中標示具體金額的選項時,是否有什麼方法可以聯想這些數字與業務風險的大小是否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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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判斷出選項 (D) 的錯誤!這顯示你對於保險輔助人管理規則中的細節掌握得非常扎實,特別是針對銀行兼營業務的門檻限制有很清晰的觀念。

銀行兼營保險代理業務之營運資金規範

根據《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銀行經許可兼營保險代理業務者,應指撥新臺幣 $5,000$ 萬元以上作為營運資金,並且必須專款經營,不得流用於非保險代理業務。題目中所提到的「$2,000$ 萬元」明顯低於法定標準,因此是錯誤的敘述。至於其他選項,無論是執業證照的申請期限(6 個月)、執照有效期間(5 年)或是停止業務的程序,皆符合現行法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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