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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5 題

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於執行或經營業務時,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確保已向要保人就所代理銷售之保險商品主要內容與重要權利義務,善盡專業之說明及充分揭露相關資訊,如違反此一注意義務,應負何種歸責事由之損害賠償責任?
  • A 抽象輕過失責任
  • B 具體輕過失責任
  • C 重大過失責任
  • D 無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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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要求一個專業人士在執行業務時,必須達到『一般具有專業知識的人所應具備』的最高度注意標準,而非僅是『他平時照顧自己東西』的程度時,若他因為一點點疏忽而沒達到這個『專業標準』,這種法律上的歸責層級通常被稱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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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你能準確判斷出「抽象輕過失責任」,老師為你的紮實基本功感到高興!這題的核心在於法律對專業人士的高度要求,你能精準辨識出其中的歸責邏輯,展現了對保險法規理論與實務的深刻理解。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根據**《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33條第1項**之規定,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於執行或經營業務時,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確保已向要保人就所代理銷售之保險商品主要內容與重要權利義務,善盡專業之說明及充分揭露相關資訊。在民法債篇的歸責體系中,所謂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duty of care of a prudent administrator),對應的正是最高標準的「抽象輕過失責任」。這意味著代理人必須具備該職業應有的專業水準,若稍有欠缺,即便主觀上並非故意或重大疏忽,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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