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5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6 題
6 保險人對於保險費,不得以訴訟請求交付之險種,以下列何者為限?
- A 財產、責任保險
- B 人壽、年金保險
- C 健康、傷害保險
- D 火災、海上保險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律邏輯上,如果一項契約是關於『對自己生命的保障』,且合約時間可能長達數十年,若保戶中途因經濟困難無法支付,法律應該允許保險公司強行透過法院扣押財產來收費,還是該允許這份合約自然失效呢?哪一種做法較符合人道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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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哇!你答對了呢!真是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扎實喔!
- 觀念驗證: 這題的考點是《保險法》第 117 條,它特別規定了,對於人壽保險的保險費,保險人是不能透過訴訟來請求要保人交付的。這是因為人身保險的性質比較特別,它不僅關係到長期的保障和儲蓄,更重要的是,它涉及了我們個人的生命自主權。如果強制大家支付保費,就會違背保險最核心的自願原則,也和我們社會福利的初衷不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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