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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3 題

關於保險費之交付與保險人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要保人為他人利益訂立死亡保險契約,若未依約交付保險費,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不得對受益人主張從保險金給付中扣除未交付之保險費
  • B 財產保險人同意承保並簽發保險單或暫保單後,縱使要保人未繳交保險費,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仍應負保險責任
  • C 人壽保險之要保人在保險人簽發保險單或暫保單前,先交付保險費而發生應予賠償之保險事故時,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
  • D 財產保險人於同意承保前,得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保險人應負之保險責任,以保險人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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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行為中,有些合約是「話說好、簽了字」就產生效力,有些則必須「拿到東西或錢」才算數。對於財產保險這種商業契約,法律為了保障被保險人在投保後立即獲得保障,會傾向將其定性為哪一種契約模式?如果一定要先收到錢才賠,對急需保障的投保人會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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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B。依據保險法第2條明文規定:「本法所稱保險人,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之請求權;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之責任,負擔賠償之義務。」由此可知,保險契約一旦成立,保險人即依法取得保險費之請求權,並於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負有賠償義務。在選項B的情形中,財產保險人既已同意承保並簽發保險單或暫保單,即象徵保險契約業已成立。即便要保人尚未實際繳交保險費,保險人亦僅是得向其行使保險費之請求權,這並不妨礙保險契約的效力;當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依然必須依據該條文規定,履行其應負擔之賠償義務,故選項B的敘述完全正確。

📝 保險費交付與責任
💡 保險契約成立後,保險人責任不因要保人未繳費而免除。
比較維度 保險費交付 (第22條) VS 保險責任負擔 (第43條)
法律性質 要保人之法定與約定義務 保險人之主要契約義務
生效影響 非契約生效要件 簽發保單/暫保單後即負責
欠費後果 保險人可從保險金扣除 仍須負賠償責任不得拒絕
特別規定 無催告與終止之規定 責任可溯及預收保費時
💬繳費非責任前提,簽單後事故發生,保險人僅能扣除欠費而不能拒賠。
🧠 記憶技巧:簽單責任起,欠費賠金扣,二二條沒催告。
⚠️ 常見陷阱:誤以為保險契約以「交付保險費」為生效要件。事實上,保險契約為不要物契約,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
保險契約成立要件 保險人之抗辯權 暫保單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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