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6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9 題
財產保險之要保人在保險人簽發保險單或暫保單前,發生應予賠償之保險事故,在何種情形下保險人仍應負保險責任?
- A 先出具要保書
- B 先交付保險費
- C 已通知事故發生
- D 已對書面詢問據實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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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個講求公平的雙務契約中,若要保險公司在還沒正式核發憑證前,就必須對潛在的災損承擔賠償責任,你認為要保人應該先履行哪一項最核心的「金錢對價義務」,才能讓這份保障承諾在法律上產生實質的拘束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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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財產保險於保險單簽發前之保險責任認定。根據保險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財產保險之要保人在保險人簽發保險單或暫保單前,先交付保險費而發生應予賠償之保險事故時,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由此可知,財產保險之要保人若於保險人簽發保險單或暫保單之前,已經具備先交付保險費之情形,即便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依法仍必須負擔保險責任。選項中的先出具要保書、已通知事故發生或已對書面詢問據實說明,皆非法定保險人於簽發保單前即應負保險責任之要件,因此正確答案為先交付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