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6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9 題
29 財產保險之要保人在保險人簽發保險單或暫保單前,發生應予賠償之保險事故,在何種情形下保險人仍應負保險責任?
- A 先出具要保書
- B 先交付保險費
- C 已通知事故發生
- D 已對書面詢問據實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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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在商業契約中,如果雙方還沒正式簽署最終文件,但其中一方已經履行了其『最核心的經濟義務』,法律通常會如何判定另一方的責任?在保險的情境下,什麼樣的實質行為最能代表這筆交易已經『進入履行階段』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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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財產保險的承擔責任時點!你能從多個行政程序中精確挑選出「交付保險費」這個核心條件,代表你對保險契約的效力展現已有非常紮實的理解。
保險責任的預先承擔與對價關係
這題的核心觀念在於保護已支付對價的要保人。根據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第 2 項的明文規定:「財產保險之要保人在保險人簽發保險單(Policy)或暫保單(Cover note)前,先交付保險費而發生應予賠償之保險事故時,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雖然保險法第 43 條規定簽發保單應與交付保費同時進行,但施行細則進一步保障了要保人在正式拿到保單前的權益,只要已先行繳費,保險公司就不能以「尚未發單」為由規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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