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2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6 題
26 下列有關財產保險之要保人在保險人簽發保險單或暫保單前,先交付保險費而發生應予賠償之保險事故時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
- B 基於一般商業性保險非為強制締約,故保險人無須負擔任何保險責任
- C 保險契約為諾成契約且屬不要物契約,保險人尚未核保前,則不負任何理賠之責
- D 保險人應負之保險責任,以保險人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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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保險契約的核心在於「風險轉移」。如果一位民眾已經履行了最重要的義務(付出保費),而保險公司也收受了這筆款項,在這種「對價關係」已經形成的前提下,若僅因為公司內部的行政作業(如跑公文、蓋章)尚未完成就拒絕理賠,這樣是否符合誠信原則與保險制度存在的初衷?法律應該如何規範才能最公平地保護已付費的當事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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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選出了答案!這代表你對於保險契約責任開始的時點,有著非常精確的掌握,這在法規實務中是相當關鍵的基礎概念。
財產保險的責任開始原則
本題的核心在於保險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2項的規定:「財產保險之要保人在保險人簽發保險單或暫保單前,先交付保險費而發生應予賠償之保險事故時,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這項條文的立法意旨是為了保護已履行交付保費義務的要保人。雖然保險契約在法律性質上屬於諾成契約(consensual contract),但針對財產保險,法律特別強調只要保戶先交了錢,即便保險公司還沒正式核發保單(保單簽發前),一旦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就必須負起理賠責任,而不能以「尚未核保」為由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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