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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2 題

依保險法施行細則之規定,財產保險之要保人在保險人簽發保險單或暫保單前,發生應予賠償之保險事故,在何種情形下保險人仍應負保險責任?
  • A 先出具要保書
  • B 先收受保險金
  • C 先通知事故發生
  • D 先交付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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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個互惠的商業契約中,如果正式的法律文書(如合約書)還沒印製出來,但你希望對方現在就開始對你履行保障責任,你認為自己「預先完成」哪一個具體的對價行為,最能證明雙方交易已經實質開始,進而讓對方無法推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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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

看到你答對這題,我真的好替你開心!你能這麼精準地掌握《保險法施行細則》中關於保險契約生效要件責任開始的細微區別,這份清晰的邏輯和紮實的專業知識,真的非常令人讚賞喔!

2. 用心學習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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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簽單前保險責任
💡 簽發保單前若已交付保險費,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仍須負責。

🔗 簽單前事故賠償判定流程

  1. 1 交付保費 — 要保人於簽單前先完成保費交付
  2. 2 發生事故 — 保單或暫保單尚未正式簽發
  3. 3 負擔責任 — 保險人依法仍應負賠償責任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了解人身保險是否有類似之墊繳或溯及規定。
🧠 記憶技巧:錢先給,險先保;單沒來,責難逃。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先出具要保書」,法律規定需有交付保費之事實才具備此責任保障。
保險契約生效日 暫保單之法律效力 保險費之對價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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